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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实训室管理条例

发布者: [发表时间]:2023-04-02 [来源]:1929cc威尼斯 [浏览次数]:

第一条: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,听从教师指导,保持实验室的整洁、安静,严禁带食物进入实验室。

第二条:实验前应预习实验指导书,明确实验目的、原理和方法,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。经实验指导教师许可,方可开始实验。

第三条:实验进行时,应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,仔细观察结果,认真做好记录。未经教师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岗位。

第四条:严格遵守实验纪律,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能源及原材料。

第五条:实验过程要注意安全,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材料和仪器设备,未经允许不准动用其他组的仪器设备、工具、元件以及材料等。

第六条:实验室的一切物品,未经教师允许,不得擅自取用或带出室外。

第七条:仪器设备、工具若有损坏、丢失,须及时声明并进行登记。请任课教师查明原因,及时做出处理。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挥而造成事故、损坏仪器设备者,必须检讨,从中吸取教训,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赔偿。情节严重者,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。

第八条:实验完毕后,应及时切断电源。将所用仪器设备、材料、工具等清理好归位,并做好清洁工作,经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
第九条:实验后,应按要求认真写出实验报告。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,须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。